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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合肥廉租房管理办法》、《合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合肥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分别明确规定了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
       低租金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成员为城市居民户口,在同一户籍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租金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定义标准。(以2011年为例,低租金住房安全申请条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840元。)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6平方米。申请家庭符合低租金住房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低租金住房实物租赁:(1)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2)申请人为60岁以上的孤儿;(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三级以上);(4)其他急需救援的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目前,我市尚未为社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和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当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并投入使用。申请条件由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一般只针对该地区的工人,而不是社会。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条件主要包括:(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二)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